日期:2018-09-06

近日媒體報導他縣市民眾因房屋買賣糾紛鬧上版面,事後越來越多屋主因案情相似,才發現背後疑為有系統的詐騙集團,受害者多達數十人,金額高達上億元以上,現由檢調單位處理中。
契約有關過戶條件及付款方式應約定明確
不動產買賣之付款方式,實務上會於契約明訂分成四階段:簽約款(簽約時支付部分價款)、備證款(賣方備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,並將相關書表證件交給買賣雙方所指定之地政士或律師時,再交付一部分價款)、完稅款(繳清相關稅費後付一部分價款)、交屋款(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,買方領得所有權狀並點交清楚後,再交尾款),各階段皆有不同付款條件。
而本次媒體報導多起疑似詐騙案,其自售買賣契約約定:「雙方依約繳清稅款後,買方即辦理移轉登記過戶,並應於稅單核下後十五日內支付本期價款」等文字,亦就是只要繳清稅款,即可辦理過戶,也就是房屋已完成移轉過戶,買方卻沒拿到交屋款與實際一般交易習慣有很大的出入。地政局建議民眾簽訂契約時應注意有無不合理條款文字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認識履約保證機制--「約定履保才有保障」
為保障雙方權益,買賣雙方可約定透過金融機關,進行履約保證程序,雙方需共同簽署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」、「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」及「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書」,買方將價金存入信託專戶後,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作業及點交確認無誤後,履保專戶才會撥款予賣方。透過履約保證專戶機制,讓買賣交易過程安全無虞,民眾可多加利用,以保障交易安全,維護買賣雙方權益。


撰稿人 鍾愛莉

(台南 地政局 新聞稿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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